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安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400元,由原告西安西**责任公司减半负担2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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