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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赵**、苗赵*、苗赵*与被告孔*、时梦楠、阳光财产**宁陵支公司、太平财**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赵**、苗赵*、苗赵*与被告孔*、时梦楠、阳光财产**宁陵支公司、太平财**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赵**、苗赵*、苗赵*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苗**、赵**、苗赵*、苗**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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