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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