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华耐炉**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告苗**、赵**、苗赵*、苗赵*与被告孔*、时梦楠、阳光财产**宁陵支公司、太平财**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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