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晶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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