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王*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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