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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李*、吴**与被上诉人张**、张**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李*、吴**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吴**及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张**、张**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退还上诉人吴*、李*、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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