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发有限公司以基于友好解决争端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