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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