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9月生育女儿。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在怀孕期间经常深夜不归,在外赌博,并欠赌债15000元,后原告及其家人帮助还清赌债后被告依然赌博。孩子出生后被告以上班为名逃避照顾,还经常以加班为名在外吃喝,夜深酒醉回家,甚至被告直接住在工作单位。2015年5月,双方争吵后被告还砸坏房中家电,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身心疲惫,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无法维持,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刚满2周岁的幼女需双方抚养教育,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共同维护好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在2012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而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13年9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由于孩子出生后需要精心照料,家务琐事增多,原、被告尚未做好做父母亲的思想准备,且各自又忙于工作经常在外,加之双方缺少了沟通,原、被告间常为家庭琐事以及抚养女儿问题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被告于2015年7月底再次争吵后分房居住。2015年5月,原、被告曾书面协议离婚事宜,但最终未能办理。2015年12月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沉溺于网络游戏,对被告关心不够,没有主见,常喜欢听其父母亲的话,但并不是大的矛盾,愿意加强沟通。现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尚好,并育有一女,生活逐渐开始稳定。只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上缺乏沟通致原、被告分居生活。鉴于目前双方仍处在磨合期,孩子尚幼,原、被告应加强交流与沟通,本院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考虑,也应尽量维持本案原、被告的家庭关系。今后,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婚姻家庭,遇事多交流、多沟通,相互包容、相互关爱,消除矛盾与隔阂,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