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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甲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家庭抚养至今,被告对儿子基本不管不问,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被告还不务正业,甚至殴打原告。双方于2012年底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多次去原告处,无端砸坏原告的财物、吵闹、殴打原告,严重影响原告声誉和工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彭*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关系也较好,双方婚后还购买了房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为被告在2012年出了交通事故,进行了手术,在这几年里因为养伤,不能参加工作,并非不务正业,原告讲的分居情况不是事实。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为”两头蹲”,并分别于2010年5月1日和2010年5月9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倪**。原、被告婚前关系和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并逐渐加剧。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庭审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所产生的夫妻矛盾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包容,出现矛盾应积极加以沟通,妥善处理矛盾,注意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多尽到家庭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倪**与被告彭*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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