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昆山分行与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昆山分行与被告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昆山分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昆山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昆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1516元,由原告中国**昆山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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