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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张*、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张*、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张*、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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