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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邹*、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常熟支行诉被告邹*、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常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7.5元,由原告中国**常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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