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常熟支行诉被告邹*、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常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7.5元,由原告中国**常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叶**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查琪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何**、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申*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主委员会与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潘**、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