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与江苏**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与江苏**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33738.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至2014年6月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人民币22089.70元,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约定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江苏**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4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三、常熟市**有限公司对江苏**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176元,由江苏常熟农**司碧溪支行负担人民币12100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76元,常熟市**有限公司对江苏**限公司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对于已被本案查封的属于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白莲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常流集用(2003)字第174号】,因该财产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6903.76元、支付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约定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汽车、暂不便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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