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国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大丰市国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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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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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国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