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国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国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大丰市国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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