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申请执行祈诚、朱**、祁海存、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大南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祈诚、朱**、祁海存、沈**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