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大三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大三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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