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夏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