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施兰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庭外赔偿了原告全部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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