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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施兰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庭外赔偿了原告全部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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