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邢*、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于2015年11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成撤回对被告邢*、沈**、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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