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三龙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大三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龙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及其所有的位于大丰市三龙镇三龙大桥南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明被执行人三龙建筑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三龙建筑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三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