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威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大**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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