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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卞顺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亭伍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2011年6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自愿解除。二、原、被告合伙购买的苏J*****厢式货车一辆归被告卞顺召所有,被告卞顺召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唐**购车款53000元,原、被告之间余无瓜葛。三、如被告不按时给付补偿款,则自愿承担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440元,依法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卞顺召未能按期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唐*忠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合计305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申请人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执字第01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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