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宏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周*、袁**、安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大南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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