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大丰市科德建材厂实用新型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大丰市科德建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