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康*与被执行人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大南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大南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