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樊*与被执行人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张**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