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金**、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大刘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