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狄**与江*、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狄**与江*、王*、镇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江*欠原告狄**借款本金799万元。被告江*于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狄**借款本金50万元;同年7月30日、9月30日前各归还原告狄**借款本金2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9万元。二、被告江*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狄**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款项。三、被告王*、镇江**限公司对被告江*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65元,由被告江*、王*、镇江**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王*、镇江**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本金7990000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房产:1、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24.84平方米);2、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53.63平方米);3、登记在被执行人镇江**限公司名下位于某处(建筑面积322.09平方米);4、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5、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6、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7、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8、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9、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10、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王*名下位于某处房屋。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房产中的第1至7处房屋申请了拍卖,该七处房产均设定有抵押权,2014年9月18日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均流拍。对其中的第4、5、6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该次流拍价接受房产抵偿,在涤除房产抵押权的前提下,本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遂将某处房屋、某处房屋、某处房屋分别作价1142058元、1142058元、107272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其他的第1、2、3、7处房产仍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进行了第二、第三次拍卖,均流拍,后依规定又进行了司法变卖,亦变卖不成。因第1、2、3、7处房产设有抵押权,不易涤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上述四处房产抵偿债务。现拍卖、变卖程序已结束,期间常州**民法院邮寄来函要求对上述四处房产参与分配。另各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有小额存款,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房产拍卖期间暂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因被执行人多处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以及常州**民法院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等因素,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七处房产启动了拍卖程序,对其中三处房产在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房屋抵债,应予准许,在涤除抵押权前提下,本院将该三处房产裁定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另四处房产在本院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情况下,因抵押权难以涤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愿接受该四处房产抵债,目前暂不处置,其余三处房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拍卖,亦不作处置。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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