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江**限公司与被告镇**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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