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与宣**、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宣**、陈**、吴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宣**、陈**应归还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878831.95元,并偿付利息23486.54元(截至2014年9月6日),及自2014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宣**、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8118元;三、吴江市**有限公司对宣**、陈**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70元,由宣**、陈**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宣**、陈**、吴江市**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9099元,执行费为13191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宣建新、陈**、吴江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辆管理所、苏州**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宣**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东南牌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车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宣**、陈**、吴江市**有限公司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江盛泽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宣建新、陈**、吴江市**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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