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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限公司吴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民生**吴江支行与被告胡**、王**、吴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胡**、王**确认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截至的利息为19065.14元,自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罚息以本金166万元按借款年利率11.7%计算),被告胡**、王**于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被告胡**、王**于赔偿原告中国民生**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43400元。三、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对被告胡**、王**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38元,由被告胡**、王**承担并于直接给付给原告,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对给付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3月4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5918.64元,执行费用20259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东溪街凌家廊下1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07004631、32、33,土地使用证号:吴*用(2006)第0320060012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王**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28幢3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证松陵字第01082497号、土地使用证号:吴*用(2012)第01098086-758号)。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申报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得价款人民币8211618元。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上述8211618元,去除中国建设**吴江分行抵押权优先受偿7466806.17元,各案件受理费共计165699元,按比例收取的执行费7560元,余款508631.83元,各案件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0.028。本院按比例分得49605元,案件受理费15438元退还申请人,二项合计65043元于2014年8月21日转申请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王**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28幢301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拍得价款人民币347840元。查明被执行人胡**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上述347840元,去除装修费41600元,案件受理费总计24889元,评估费5000元,按比例收取执行费4100元,余款272251元,各案件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0.0315。本案按比例分得54242元。由申请人预交的评估费5000元,二项合计59242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转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胡**名下有小型汽车两辆,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予以查封,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评估拍卖后仍无法全部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后可先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房地产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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