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执37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38391元(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账号1628)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