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淮**材有限公司临涣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淮**材有限公司临涣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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