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限公司、徐州苏**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限公司、徐州苏**限公司、徐州**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徐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