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限公司、徐州苏**限公司、徐州**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徐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