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江苏华**限公司、太仓德丰**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