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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连云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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