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硕力重工**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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