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怀诉被告朱*、祁*、江**、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怀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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