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宝**器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宝应县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