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常熟支行与蒋**、吴**、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蒋**、吴**、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蒋**、吴**归还申请执行人招**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19990.43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3日的利息、复息、罚息65177.77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二、被执行人蒋**、吴**支付申请执行人招**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67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蒋**、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蒋**、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874元,由被执行人蒋**、吴**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蒋**、吴**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蒋**、吴**、常熟市**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常熟市**有限公司名下有2000年6月21日登记的大众桑塔纳汽车1辆,但该车现已查找不着,被执行人蒋**名下有126846股江苏常熟**有限公司股权,上述股权现正在处置过程中,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2872042.2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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