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常熟支行与纪**、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常熟支行与纪**、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纪**、吴**归还招商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含复利)人民币31223.61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含复利)。二、纪**、吴**支付招商银**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纪**、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招商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纪**、吴**抵押的常熟市花溪新村一区5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29元,由纪**、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招商**司常熟支行在被执行人纪**、吴**所有的常熟市花溪新村一区53号房屋上设置了两笔最高额抵押登记,本案中抵押权金额为50万元,本院(2014)熟执字第1288案件中抵押权金额为145万元,本院对上述二案件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纪**、吴**所有的常熟市花溪新村一区53号房屋(丘地号52890122)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5.36万元(详见江苏姑苏***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苏州)房地估字(2014)第0905-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随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二次拍卖流拍,在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姚**(居民身份证号码××、陆**(居民身份证号码××、姚*(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60.40万元竞得。本院(2014)熟执字第1288案件收取执行费18262元,剩余金额1585738元在清偿抵押债权金额145万元后,余款135738元用于清偿本案在该房产上设置的抵押债权50万元。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15214.61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处置完毕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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