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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