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锦**有限公司、吴**与吴**、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徐州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州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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