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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