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磊诉被告马**、房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8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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