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刘*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丁**已预交),由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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