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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润**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润**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0元,由原告昆山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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